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7〕7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0-14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7〕7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幻影娱乐注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一日 幻影娱乐注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幻影娱乐注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农民受益覆盖面,缓解广大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小病补助为辅的原则; 坚持规范运行、不断完善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参合人 凡居住在幻影娱乐注册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村 委会统一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手续。参合农民以年度为单位参加,中途不退、不补。 2.参合人的权利 (1)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补偿; (2)享受各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3)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5)自主选择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疾病。 3.参合人的义务 (1)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保健工作; (4)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筹资标准 幻影娱乐注册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筹资机制为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各级政府资助相结合。2007年最低筹资标准为人均不得低于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高于这个标准。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为人均10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等符合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补助。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资助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资助。2007年,省、市、县(区)、乡(镇)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少于40元。国家、省政府已确定对幻影娱乐注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不低于16元,市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2元,其余12元由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补齐,并及时到位。各县(区)政府可结合财政情况提高补助标准,使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三)资金管理及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区)级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管理。所有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县(区)财政社保专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2.基金收缴、存储和划拨。合作医疗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机构收缴,统一存入财政社保专户。县(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财政社保专用帐户。省、市政府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县(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将资金直接划拨到各县(区)财政社保专户。县(区)财政根据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将资金划拨到县(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支出户。 3.基金的使用原则。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费用,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及时审核、定期兑现、不得拖欠的原则加强管理。 各县(区)要依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社〔2004〕6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合作医疗基金的合理使用。 4.报销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其医药费用报销实行起付线与封顶线制度。起付线:乡(镇)级为100元;县(区)级为300元;市级及以上为500元(起付线以下的费用由患者本人全部承担)。封顶线:各县为13000元;各区为10000元。 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报销采取分级分段分比例加合的方法计算: 乡(镇)级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内为35%;1001元—3000元为40%;3001元以上为45%。 县(区)级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内为30%;1001元—5000元为35%;5001元以上为40%。 市级以上医院报销比例为:1000元以内为25%;1001元—5000元为30%;5001元以上为35%。 门诊患者只报销发生在县(区)、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报销比例为15%,封顶线为100元。各县(区)可在1—2个乡(镇)的甲级村卫生所进行门诊定点的试点,报销比例为10%,封顶线为100元,并记入个人补偿年累计金额。 对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等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并记入个人补偿年累计金额。 意外伤害、交通肇事无责任人的住院医药费按照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1500元。 未按正常转诊手续私自转到外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的患者,住院医药费报销20%,封顶线为6000元。 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正常产每例补偿100元,剖宫产每例补偿300元。 5.报销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辽卫函字〔2004〕 438号)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辽卫函字〔2006〕178号),由定点机构垫付报销,要做到出院即报、方便就近、出具清单、项目清楚,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应由县(区)经办机构出具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到被确定为市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诊,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发生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再按规定的报销方式进行给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可选择部分相邻市、县(区)的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比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县域边界乡镇参合农民提供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不予报销补偿的医药费用,原则上参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辽卫函字〔2004〕43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打架斗殴、服毒、自杀、交通肇事、镶牙、配镜、美容矫型、自请医生、自购药品、康复医疗等费用,一律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报销补偿。 对年底结余资金,各县(区)可以考虑用于实行二次补偿,完成二次补偿后,年度基金支付率不低于90%。 为防范基金风险,各县(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每年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基金周转困难等。 (四)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2.监督措施。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对获得补偿的参合农民姓名、住院费用和补偿费用等情况要公示到所在村,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经办机构要设立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给予答复。要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幻影娱乐注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民就医需要及安全、优质、低廉、便捷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医疗监管。县(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合作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2.基本药物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药品采购渠道,切实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保证农民用药有效、安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辽卫函字〔2006〕178号)使用药物。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为合作医疗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宣传媒体,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二)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为合作医疗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要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逐步实施网上审核报销与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要结合国家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持续、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领导和指导,为合作医疗工作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强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定期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研究、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相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经验交流等日常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幻影娱乐注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指导组,为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供技术咨询,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方式方法,对实施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每年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提供监督评价报告。 各县(区)要成立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各县(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建立经办机构,名称可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具体负责各县(区)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人员和业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本实施方案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统一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可积极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如遇重大问题或上级政策调整,将对方案适时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