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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2〕23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用管道燃气企业及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2-06-19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2〕23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民用管道燃气企业及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19 浏览次数:214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管道燃气企业及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全市民用管道燃气企业及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全市民用管道燃气企业及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全市民用管道燃气企业及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吸取“3·06”燃气安全事故教训,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强化全市管道燃气企业管网管理、规范全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行为、普及居民安全用气知识为重点,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燃气经营、输送、使用安全,提升防范安全事故能力,有效遏制燃气事故频发势头,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内容

    1、集中整治全市管道燃气企业的主、支及入户燃气管网,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化管线和阀门等部件立即进行维修、更换。

    2、全面整治全市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行为,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消除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对压力容器(含气瓶)等存储设备进行登记、检验,规范管理。

    3、大力宣传燃气安全知识,提示用户及时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炉具、热水器,并推荐管道燃气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自动切断阀装置。

    (二)职责分工

    1、市住建部门是本次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各部门和县区、经济区的协调工作,同时组织下辖市天然气总公司对燃气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2、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从事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营业执照进行复核。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及未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坚决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取缔。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检验,并在指定地点对不符合充装要求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统一销毁。

    4、市消防部门根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并出具消防综合验收意见书。

    5、市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排查整治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抗拒行政执法或者暴力抗法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处理。

    6、县区政府、经济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上述专业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街道、社区对主、支及入户燃气管网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并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统计辖区内民用瓶装燃气经营业户、压力容器数量。在本辖区内展开居民安全用气宣传,督促居民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三、实施步骤

    1、隐患排查阶段(2012年3月16日—3月24日)

    工作安排:县区政府、经济区要组织街道、社区和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逐一排查登记,并组织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将压力容器(含气瓶)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市住建部门组织下辖市天然气总公司对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消防部门对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燃气供应站(点)依法予以查封。

    县区政府、经济区组织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对主、支及入户燃气管网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登记,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具备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消除安全隐患。

    县区政府、经济区组织街道、社区展开居民用气安全宣传,引导居民对室内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2、集中治理阶段(2012年3月25日—3月31日)

    工作安排:工商部门做好全市民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营业执照复核工作,对不符合民用燃气供应站(点)的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会同县区政府、经济区、公安部门对未取得民用燃气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燃气供应站(点)予以取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用于民用燃气供应站(点)的压力容器(含气瓶)进行检验,出据检验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在指定地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集中销毁。

    县区政府、经济区组织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对主、支及入户燃气管网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杜绝安全隐患。组织街道、社会对居民室内燃气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治理。

    3、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6日)

    工作安排:市政府对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的管道燃气企业及民用燃气供应站(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立全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刘志虹(副市长)

    成  员 李永夫(辽滨沿海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杨文森(市住建委副主任)、梁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冯世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局副局长)、白剑(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刘松林(盘山县常务副县长)、张焕庆(大洼县常务副县长)、徐伟(双台子区副区长)、韩彤(兴隆台区副区长)、张学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办公室主任杨文森(兼)。联系人:公用事业科科长敫龙,电话:2833209,邮箱:pjzjw204@163.com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本部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本部门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严格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并于3月16日前将本单位整治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经济区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事故处理的力度。特别是对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处置不及时而引发的各类事故,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加大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存有隐患未查出、查出隐患不认真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及未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从严予以查处。

    2、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每日各县区、经济区燃气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对一些危难险任务,县区政府、经济区安监、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联合行动予以查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如发现本部门监管权限外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及时告知责任部门,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工作实效。

    3、严格执法,长效管理。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立即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同时,认真查找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将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燃气安全管理水平,严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