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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2〕138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01-05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2〕138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05 浏览次数:15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1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12〕11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入寒冬,我省大部分地区气温较低,给露宿街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健全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保障体系,防止露宿街头人员意外伤亡事件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积极参与救助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意识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民生,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认知救助工作、关注救助工作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向社会公众普及有关救助的法律、法规、政策、急救知识和救助渠道、办法、相关电话等,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在发现需要救助的露宿街头人员时,及时拨打相关部门的报警、救助电话。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露宿街头人员的救助工作,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救助工作中来。

    二、齐抓共管,形成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各地要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街头区域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救助专项行动,重点做好夜间巡查救助服务。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集中救助队伍,开展冬季集中救助活动,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临时安置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要积极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露宿等头人员、居无定所的农民工等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实施救治。利用救助管理站现有资源,在冬季对生活无着流落街头的农民工免费提供临时住宿,并积极劝导其返家,对无钱返乡的提供路费。要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站、街头救助点、流动救助车、救助引导牌的布局和功能,方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前来求助,利于热心公益的群众引导帮助。同时要设立24小时畅通救助电话对群众打电话要求救助的,要迅速处置。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救助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信息报送作用,发现露宿街头的农民工、流浪未成年人、乞讨人员、醉酒者立即拨打报警救助电话,及时开展救助工作。

    公安部门要在日常街面巡逻工作中认真开展排查,注意发现需要救助的露宿街头人员。同时,积极发动保安、社防、停车场 管理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巡查工作。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出警,查明身份,妥善处置。对于需要医疗救治的露宿街头人员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并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联系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会同救助保护机构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露宿街头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工作,对其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联系救助机构开展救助。对露宿街头的醉酒者要及时通知家属,需要时联系救助机构开展救助。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会同救助保护机构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露宿街头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工作,对其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联系救助机构开展救助。对露宿街头的醉酒者要及时通知家属,需要时联系救助机构开展救助。对露宿街头人员死亡的,巡警部门要在街面巡逻过程中注意发现;派出所负责处理现场,做好备案工作;刑警法医负责鉴定死亡原因,属于刑事案件的,由刑侦部门开展案件侦破工作;户政部门负责日常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入户走访等工作,走访中发现确有困难的人员,联系民政部门开展救助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冬季施工现场的监管,确保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要督促和指导冬季施工单位合理安排工期,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做好防冻、防滑、防火、防中毒等安全防护工作,遇有强降雪等极端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室外作业。冬季施工单位要关心施工人员的生活,加强人员管理,合理设置职工生活区,保证饮食卫生、居住条件符合要求,提醒施工人员遵守作息时间,不酗酒,活动后及时返回驻地,并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已停工的施工现场要封闭管理,在现场大门处悬挂安全警示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值守人员要重点做好夜间巡查工作,发现欲夜宿外来人员及时劝离并拨打报警救助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农民工因失业、欠薪、劳动纠纷等问题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行动,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农民工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定期开展督查,认真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教育部门要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防止儿童、少年失学流浪发生意外事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加强扶困助学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和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优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关爱网络。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展开排查救助,保障适龄流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严格学生请销假制度,对提前离校或无故旷课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并配合监护人做好教育与监管工作。加强对单亲离异家庭学生、留守学生、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教育与疏导,及时掌握学生思想行为动态,有针对性做好工作。加强中小学生的德育和法制教育,及时化解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矛盾纠纷,防止因矛盾纠纷引发学生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等现象发生。督促监护人做好学生非在校时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针对学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防学生被传销组织、不法分子拐骗、诱惑而家离出走、流浪到社会。

    卫生部门要做好需要医疗救治冬季露宿街头人员的诊疗工作,开辟就诊“绿色通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诊疗流程,保证救治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120急救中心)不得因诊疗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工作的实施,不得推诿病人或拒诊拒治。对于留院治疗的冬季露宿街头人员要精心组织医疗护理工作,并结合实际做好生活照顾、心理疏导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经费保障。救助经费由同级政府承担,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对救助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解决。

    三、加强领导,确保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护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要特别针对强降温天气,做好应急预案,增加物资储备,提高反应能力。要认真研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确保冬季露宿街头人员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落实、排查不到位、救助不及时,造成露宿街头人员意外死亡事件发生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