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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3〕53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3-10-14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3〕53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4 浏览次数:29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制定的《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精神,结合幻影娱乐注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满足群众安葬、解决散埋乱葬、实行集中安葬、推动移风易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确保各级政府是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和产权所有者,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切实履行政府殡葬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盘锦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过两年努力,全市建设完成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下同),2处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10处区域性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相邻乡镇联建),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2013年,建设完成1处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建设完成6处区域性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60%的乡镇居民安葬需求得到保障,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缓解。2014年,建设完成2处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解决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低收入群体的安葬问题;建设完成4处区域性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居民安葬需求得到保障,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结束。各县区(含经济区,下同)要根据市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划。

    (二)散坟清理整治。对公路两侧、铁路两侧、风景观瞻区、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历史形成墓葬点、无主坟、散坟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政府要制定方案,通过植树造林、迁移集中、关闭封园、竖碑改卧碑、实施生态葬法等措施,做到可视范围内看不到碑体,统一进行绿化覆盖、绿化遮挡和生态治理修复。逐步鼓励引导现有散坟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清理整顿墓碑生产销售厂(店),对现有的石材加工厂及墓碑生产厂(店)一律禁止生产白色墓碑、墓盖,严禁向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墓碑。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清理整顿计划,2013年底前达到规范有序、合法经营。

    (三)推行集中安葬。结合“青山工程”工作要求,全市境内禁止擅自占用土地埋葬骨灰、营建坟墓。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求其实行集中安葬。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买卖土地用以建坟、立碑。积极倡导海葬等生态节地葬法。

    三、实施步骤

    (一)工程准备阶段

    1.搞好调查摸底。各县区要对本地区各类墓地(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非法公墓,历史形成的墓葬点、祖坟、散坟、无主坟)的数量、地点、占地面积、安葬穴位、绿化覆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底数,登记造册。

    2.科学制定规划。各县区要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布点,制定本地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3.明确建设项目。各县区要按照建设规划,确定2013年具体建设项目,并完成项目规划、可研报告、立项、选址、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

    4.广泛进行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义,形成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理解和社会支持。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3年10月—2014年10月)

    2013年项目要在第三季度开工建设,年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基本具备使用条件。2014年项目要在当年4月中旬前开工建设,10月底前完成。在全面建设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互检巡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交流经验做法,对疑难复杂问题制定具体解决对策,进行重点攻坚,对难点问题和地区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三)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11月—2014年12月)

    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表彰。

    四、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

    1.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鉴于幻影娱乐注册属平原地区,人口密集、交通方便,农村公益性公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相邻乡镇共建区域性乡镇级公益性公墓。

    2.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选址在盘山县高升镇钱家村与幻影娱乐注册鹤栖园公墓接壤处。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盘山、大洼两县各建设1处。区域性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盘山、大洼两县各建4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1处,双台子区建设1处。土地紧缺的可选择建设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节地安葬设施。

    3.各级公益性公墓主要保障本级辖区内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市级公益性公墓主要保障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城区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大洼县城市公益性公墓主要保障大洼县城区和辽东湾新区群众基本安葬需求。

    4.要结合“青山工程”,优先建设涉及铁路、高速公路、风景旅游区、水库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公益性公墓,加快治理上述区域可视范围内的散埋乱葬问题。

    5.对已有的违规建设墓地、散坟集聚区、老坟地、乡村废弃地应就地整合,充分利用。

    6.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有关规定,城乡公益公墓选址应距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外;距水源地、河流堤坝1000米以外;距铁路、公路主干线、居民区500米以外。

    (二)审批程序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民政部门进行项目审查,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审查意见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2.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

    3.对现存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依法取缔或强制转为公益性公墓,并按公益性公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规范运行管理。

    4.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审批、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报告中包括项目建设主体、地址、内容、规模、地籍证明、地形地貌图、总投资等内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要包含本地区现有公墓数量及基本情况、历史形成墓葬点数量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3)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4)项目所在地民政、发改、规划、土地、林业、环保等部门的立项批文等相关手续;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土地使用

    1.城乡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

    3.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中涉及林地的,在不改变原有林地性质的情况下,不需办理林地征占手续。以先建林,后实施公墓建设工程为宜。如改变原有林地性质,必须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4.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具体用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使用标准。

    5.需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四)建设标准

    1.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面积按辐射人口和居民死亡率进行控制。每亩土地建设墓位(格位,下同)不得少于200个。

    2.在葬式葬法上应以生态节地、绿色环保为主,提倡林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不得使用白色碑体,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

    3.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规划一般不低于150亩,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占地规划一般不低于100亩,区域性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占地规划一般不低于50亩,按需求分区、分块有序实施。公益性骨灰堂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4.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墓区园林化、墓体小型化、墓碑艺术化、葬法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五)运行管理

    1.各级政府是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责任主体,公墓产权归属相应各级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2.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2015年以前,原则上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超过7000元,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超过5000元,区域性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每个墓位不超过3500元。

    3.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要按照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设立高中低不同的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位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为免费对象提供的墓位以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骨灰墙等形式为主。

    4.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占地面积、法人姓名、法人登记证书号、执业许可证号、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媒体上公开。公益性公墓要在墓区显著位置公示上述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超标准收费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政策保障

    (一)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当地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免收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相关费用。

    (二)落实省政府以奖代补政策,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

    (三)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在享受省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的基础上,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补助20万元,市、县(区)分担比例为1:1。

    (四)免费对象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和属地公益性公墓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1:1。免费对象持属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证明至属地公益性公墓办理安葬手续。各公益性公墓每年年底至相应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五)对原有散葬坟按《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规定,逐步鼓励引导迁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由政府免费迁移和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六)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实行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对其中不享受丧葬费补助政策的农村死亡居民到公益性公墓实行集中安葬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规定,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鼓励其集中安葬。

    (七)鼓励使用国办经营性公墓经营创收利润投资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加强对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工作领导体制和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充分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发展改革委、规划部门要依法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立项、审批、规划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保证公益性公墓用地需求;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结合“青山工程”相关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市建设要求,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保护;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工商部门要对殡葬用品市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交通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道路建设纳入乡村道路建设总体规划,一事一议,优先实施;公安部门要对干扰阻碍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行为依法处罚,维护殡葬管理和殡葬设施建设的正常秩序;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非法占用、未按规定使用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等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各县区、各部门要精心组织筹划,逐级部署落实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要明确组织领导、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具体要求。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到方法灵活多样,措施具体可行,有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扎实有效地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把建设工作与全国森林城市创建和造林绿化相结合,集中整治公路两侧、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可视范围内墓地坟地,进行绿化覆盖生态修复;与散坟清理整治相结合,加大散坟迁移力度,进行还地还林;与农村财政奖补政策相结合,统筹考虑新建公墓道路规划,提高道路设计标准;与殡葬改革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推进殡葬服务惠民化、均等化,积极提倡海葬、树葬等生态节地葬法,保护生态环境。

    (三)找准问题所在,着眼源头治理。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有利契机,着眼于源头治理,力求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墓地建设、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切实规范公益性公墓运行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要通过加大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散埋乱葬和群众的安葬难题,通过政府宣传引导和政策激励,逐步实现集中安葬。

    (四)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方式方法。开展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要注重方式方法,要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群众可接受的程度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既要科学规划,积极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又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群众满意。坚决防止和杜绝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五)实行绩效考评,落实工作责任。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市政府已将其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并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各县区要层层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绩效管理,加强信息报送。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市政府督察室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要向市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信息,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幻影娱乐注册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刘兴政  副市长

    副组长  张贺堂  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王春明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  欧阳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宋  健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玉柱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丽娜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刚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甘永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祝  强  市交通局副局长

      常  建  市农委副主任

      尹  韬  市环保局副局长

      郭  敏  市物价局副局长

      游庆国  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  锐  市地税局副局长

      史广久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海来  市政府督察室主任

      汪晓辉  盘山县副县长

      麻忠庭  大洼县副县长

      徐  伟  双台子区副区长

      肖  焰  兴隆台区副区长

      刘艳梅  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  峰  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春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