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4〕60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4-08-11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4〕60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成分为宗旨,以壮大小微经济为立足点,以打造升级版民营经济为目标,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加大幻影娱乐注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推广工作力度,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为全面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的转换。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特征相符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类型,但随着业户自身发展投资结构或者治理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个体工商户相应法律特征的,引导促进其规范为企业形式,一般情况下应首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主体类型法定原则。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新设主体登记,必须登记为企业。对已经登记的由于法规政策调整等不再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限期规范为企业形式。
(三)扶持业户做强原则。对已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管理水平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尤其是已经走出“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法律框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其办理企业转型登记。
(四)意愿主动特例原则。对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个体工商户,只要有转型升级为企业要求的,全力支持转型。
三、主要对象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二)在行业内民营企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个体工商户。
(三)实现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五)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
(六)有转型意愿要求的个体工商户。
四、便捷准入服务
(一)工商登记程序。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可以按“一销一立”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转企,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也可以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无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只要在业务信息系统中标注已转企即可,沿用原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二)名称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转型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三)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的限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四)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且企业投资人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致的,不需重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要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登记。
(五)相关审批事项。只要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六)提供优质服务。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为转型个体工商户办理质监、税务、住建、国土、环保、安监等有关手续提供服务。
(七)“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五、税费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4.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无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5.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6.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7.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8、“个转企”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盘政发〔2014〕16号)规定的全部政策。
六、金融扶持措施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4.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引导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引导,强化措施,稳妥推进。市政府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工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个转企”台账,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开展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综合考核,强化督查。相关部门要根据各县区个体工商户现有的数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将“个转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实行综合考评,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落实。
(四)舆论引导,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