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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11〕109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7-28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11〕109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次数:12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幻影娱乐注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幻影娱乐注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幻影娱乐注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平战结合、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幻影娱乐注册行政区域内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五)工作机制

    在本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体系。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提高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

    二、应急组织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

    成立幻影娱乐注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和事发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盘锦供电公司、盘锦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二)职责

    1.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组织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组织有关环保专家对全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负责向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4)负责重大、特大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终止认定及宣布事件影响解除。

    (5)负责确定应向公众发布的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

    (6)组织修订幻影娱乐注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应急办公室职责

    (1)开展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意识。

    (2)对全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定各县、区相关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3)监督检查具有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重点单位的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工作。

    (4)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向各有关应急处置机构和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启动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5)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6)负责收集整理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类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置。

    (7)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向公众发布危险区域警示公告和相关处置信息。

    (8)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机构,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盘锦军分区、武警支队参加,组建公安保卫与突击组。主要职责:依据应急指挥机构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或戒严;实施全天候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110接警,并及时通知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泄漏污染物的洗消和危险装置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组建预警组和应急监测组。主要职责:制定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组织环境安全隐患单位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污染现场应急监测,为指挥部制定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主要职责:制定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护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开展现场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牵头,盘锦供电公司参加,组建工程抢险与设施组。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石油石化等企业特种专业抢险力量建设,并保证随时调用;负责组织对市政公用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险和维护;负责电力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事件调查与评估组。主要职责: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污染事件开展调查,做出责任认定,提出处理建议;负责灾害评估专家组建设;负责灾害统计和损失评估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气象局负责组建气象信息组。主要职责:制定全市环境敏感地区气象信息应急测报预案;负责受污染区域气象信息的测报,为预测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气象参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水利局负责牵头组建水务安全事务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市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污染应急处置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河流水域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提供用水安全信息;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并启动饮用水备用预案,保障饮用水的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建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参加,成立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资金等保障。

    (10)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参加,成立灾民安置组,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灾民的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11)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建新闻信息组,对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

    (12)市监察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3)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的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制定本地区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建立针对本地区特点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本地区应急处置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负责本地区非重特大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必要时可向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请求支援;当本地区发生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件需要市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本地区力量给予配合支持;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各县、区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由各县、区主管环保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各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本地区企业溢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15)全市范围内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重点单位,应当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及所在各县、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三、应急准备与保障

    (一)各县、区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支持、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等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列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专项资金,确保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需要。

    (二)各县、区和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当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根据国家规定,配备较为齐全的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安全防护、通信及抢险设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和救护装备。

    (三)各县、区和各单位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抓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县、区和各单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等常年处于良好状态。

    (五)各企业,特别是石油石化等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要做好资金、人员、物资、技术的准备和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初发时,能够迅速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六)市、县、区及相关企业应建立环境应急信息网络,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联络畅通。

    (七)要建立溢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成员单位要为企业溢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

    四、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溢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要及时上报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110、119等有关联动部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警后,及时通报市环保局应急办公室或拨打12369。

    环保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警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企业溢油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县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必要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3)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本级政府或省环保厅提出请求。

    3.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应急终止的程序 :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

    (一)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半小时)向所在县、区和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处置四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处置三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各县、区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当地政府及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企业溢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

    处置二级和一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上级环保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势态的进展情况。

    (二)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速报。从发现事件后起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速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污染范围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趋势等初步情况。

    2.确报。在查清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确报。确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确报要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必须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告。处理结果报告要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并做好案件归档工作。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溢油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工作中,对顺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措施妥当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