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9〕107号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9〕107号 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在幻影娱乐注册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办法。根据省公开招标协议供货结果,确定幻影娱乐注册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含CRT、LCD、PDP、LED)、PC服务器、网络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不间断电源、网络存储设备(含磁盘阵列、NAS、磁带库、虚拟磁带库)、防火墙(硬件)、复印机、数码一体速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机、视频展台、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空调、机房专用空调等20种通用类产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本通知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执行期限
协议供货有效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采购单位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查询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等。
三、采购程序
(一)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
结合市直各单位实际情况,对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可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协议供货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与其就采购价格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采用电话订货的方式进行采购,由协议供货商送货到指定地点。
(2)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竞价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高于5万元但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在采购单位任选的三个品牌中标产品及其协议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确定合理价格最低的为最终供货商,并由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项目,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2.协议供货价高于采购单位市场咨询价的处理。采购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如有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单位市场咨询价的,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执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协议供货商以外采购,但采购单位须事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附录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送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与询价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协议供货合同样本的获取。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协议供货合同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采购单位可于需要时自行领取。
4.协议供货价格限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协议供货商承诺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约定,协议供货商将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调整最高限价,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更新相关信息。
(二)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负责项目验收。在协议供货商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为保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验收报告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采购单位可于需要时自行领取。
(三)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盘财采发〔2006〕138号)及《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市直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盘财采发〔2006〕1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单位申请支付合同价款,需凭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或采购合同)及验收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市政府采购中心重点对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价格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采购单位将填制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采购发货票(复印2份)以及经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的协议供货合同(或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等文件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查询前述网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要及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采购单位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合同价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五、监督检查
1.市直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采购单位、市直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商的违约处理
协议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市财政局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未相应进行价格调整的;
(7)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8)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9)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单位的违规处理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擅自从协议供货商以及中标产品范围外采购的;
(2)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单采购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无故拖欠货款的;
(5)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
(6)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工作建议,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反馈。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网址: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427-2837811、2839399(传真)
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427-2839549、2839145(传真)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