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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58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4-25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58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次数:178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在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在果树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主要农作物生产和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审核委托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申报绿色食品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7.将对假冒农药(临时)登记证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将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9.将对擅自分装农药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对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1.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将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种子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对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9.将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0.将对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等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1.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2.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将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4.将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证核发下放至城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5.将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6.将对擅自砍伐果树、偷盗果品、破坏果树及其他影响果树生产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7.将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8.将对未使用注册登记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9.将对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0.将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果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1.将对擅自引种、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将对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收购、销售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3.将对在植物检疫中谎报受检物品种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4.将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5.将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6.将对未附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销售蚕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7.将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8.将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9.将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0.将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1.将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2.将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控制标准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农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3.将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封存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4.对将与品种权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等物品及有关文件的封存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5.将对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封存、没收、销毁的行政强制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6.将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处理的行政强制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7.将新选育或引进的蚕品种中试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8.将种子种苗产地检疫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9.将企业申请市储备粮资格的有效仓容标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0.将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1.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小型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2.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及监督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管理,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监督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种畜禽违法经营行为监督管理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3.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变更场所地址或经营范围,未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4.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及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5.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6.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7.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转让、伪造或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8.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9.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违法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0.将辖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内动物诊疗违法行为处罚下放至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1.将大、中型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62.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2.将市服务业委员会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3.将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职责和草原登记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局。

    (四)增加的职责

    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2.除跨省引入种用动物和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外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3.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工作,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力度,提升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水平,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风险评估等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机制,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加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5.加强对市直涉农部门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三农”工作、畜牧业、动物卫生、畜产品质量安全、草原生态与饲料业发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农业方面的政策,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市种植业、粮食流通与储备及农垦经济、农村经济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和草原监督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及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农垦产业政策研究,指导国有农场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改革,拟定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对全市涉农部门农业项目规划、资金投放、项目监管的总协调。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登记及监督管理;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依法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六)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七)承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市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减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研究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及农业产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九)指导农用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宜农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十)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驻军、国家重点项目等粮油供应。

    (十一)拟定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拟定市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

    (十二)研究制定农垦产业政策,指导国有农场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改革;负责现代农垦示范建设工作;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承包、流转、纠纷调解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国家、省各项惠垦政策落实。

    (十三)指导全市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畜产品加工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四)负责食用畜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治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管理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兽医执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养殖业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安全、饲料、兽药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饲料兽药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全市种畜禽监督管理和繁育体系建设工作。

    (十七)拟定畜牧业生产加工、草原保护与建设、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监管与畜禽规模养殖粪污治理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训规划;负责相关业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综治、双拥、国防教育、政务公开、文字综合等工作,承担农业行业软环境建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农委系统和牵头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经营管理与法规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办纠纷仲裁,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农业法规和农业系统普法工作;承担相关农业产业政策落实,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落实农民直补政策和农业保险政策工作;承担农业系统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负责农产品加工项目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数据分析及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拟定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种植业与科教科

    负责拟定全市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生产结构和布局调整;引进试验推广种植业生产技术;组织落实农作物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和肥料、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负责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涉外事务;负责农业展览、农产品出口工作。

    (五)农村经济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域经济工作办公室)

    承担“在全市农业项目规划、资金投放、项目监管等三个环节的总协调”的相关职责,负责对涉农部门农业项目实施计划的审查、指导、调整,负责统一拟定全市农业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农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立项前的统筹调查准备,建立全市农业项目库;协调成员单位衔接项目内容,提出整合项目及整合投放项目资金的意见,负责监管项目实施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落实工作,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会商意见。

    负责全市县域经济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市县域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和措施,督促检查县域经济运行情况,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统计报送全市县域经济数据信息;负责“一县一业”协调工作及新农村建设和服务业集聚区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农村结构调整,负责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规划建设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全市大宗农产品、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市场调研;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六)粮食调控科

    负责实施“粮安工程”,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落实中央和地方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布局以及收购、储存和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负责落实军粮、救灾救助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承办中央、省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审定工作;负责协调粮食收购资金、市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市级粮食风险金的管理工作。

    (七)粮食监督检查科

    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培训;负责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负责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原粮质量安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以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计划、数量、质量和储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管;负责全市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八)粮食行业发展科(粮政科)

    负责落实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政策,推进粮食现代物流、粮油加工和产业化经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国家、省、市投资项目及资金相关工作;负责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科学储粮、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工作,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实施品牌战略工作;负责推进全市粮油精品工程与“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工作;负责指导粮食企业加强生产质量管理,组织实施粮油质量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负责粮食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市直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产和政策性财务挂账管理工作。

    (九)畜牧综合科(预警监测办公室)

    负责制定和实施畜牧业、草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规模饲养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负责畜牧生产的预警监测与综合调研、经济分析工作;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和产业化经营。负责全市种畜禽生产监督管理及种畜禽繁育体系建设。组织草地资源保护、建设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草原防火、鼠虫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畜牧、草业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有关畜牧兽医的科技、教育、标准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畜牧生产的预警与统计工作;负责畜禽生态养殖管理工作;负责省畜牧兽医局审批项目的呈报审批及备案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市畜牧兽医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人才培养规划。

    (十)动物防疫监督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市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科)

    负责拟定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规划;监督实施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制定全市动物疫病的中、长期防治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动物传染病以及与兽医公共卫生相关的群发性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负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净化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认证管理;负责兽医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畜禽屠宰流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承担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评估领导小组、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治,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实施紧急处置;承担市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制定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及应急预备队伍的培训与演练;负责兽医执业人员和各类兽医执业单位的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动物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负责畜禽养殖保险管理工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饲料工作办公室、无公害畜产品办公室)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拟定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工作;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监管执法和农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及业务培训;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指导农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畜禽及其产品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饲料、兽药行业和无公害畜产品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负责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计划与财务科

    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农业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有关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决算,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党群与组织人事科

    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干部职工的考察、考核工作,制定干部培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思想工作、老干部及群团工作,承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编制、劳资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系统人事劳动情况综合统计分析汇总工作,负责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职数各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畜牧师、总兽医师、督查室主任职数各1名,专职督查员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1名副主任、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局长、督查室主任和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后,职数均收回。督查室主任职数收回后,督查职责由办公室承担并加挂牌子。

    五、其他事项

    (一)幻影娱乐注册农村经济委员会加挂幻影娱乐注册粮食局、幻影娱乐注册畜牧兽医局、幻影娱乐注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牌子。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在不动产登记五年过渡期内,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