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幻影娱乐注册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幻影娱乐注册交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幻影娱乐注册交通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将县级以下(含县级)普通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将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将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将驾驶培训机构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将道路运输服务业备案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养护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施工封闭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县级以上公路两侧路灯、绿化、排水、人行道等附属设施运营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2.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含出租车)年度审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3.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货物专用运输车辆、大型物件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燃油补助数据核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出租汽车安装计价器、营业标志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7.将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8.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注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9.将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0.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1.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2.将公交站场、站亭站牌建设及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3.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4.将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5.将年龄超过60周岁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6.将三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记录事故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7.将未通过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8.将未通过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29.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0.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1.将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2.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3.将未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4.将强行招揽旅客、货物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5.将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6.将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7.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8.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39.将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0.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两个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1.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和功能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2.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3.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4.将使用货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5.将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6.将客运经营者客运班车擅自停班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7.将客运经营者沿途揽客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8.将客运经营者直达班车途中乘降旅客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49.将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运送零散旅客或异地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0.将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或违反规定载货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1.将货运车辆不进入货运站(场)停车待货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2.将未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3.将客运班车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4.将客运经营者甩客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5.将客运班车绕行揽客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6.将客运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7.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维修合格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8.将客、货运站(场)及营业性停车场接纳无道路运输证车辆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59.将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核定班次和营运方式售票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0.将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1.将出租车客运固定线路经营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2.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3.将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未按原正班车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4.将客运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5.将使用失效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6.将货运站(场)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及放行出站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7.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8.将未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69.将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货运输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0.将使用失效、仿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1.将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2.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3.将对无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强制措施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4.将对不能当场处理的道路运输行为签发待理证的强制措施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5.将对拒不接受检查及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强制措施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6.将对执法相对人逾期不能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下放至双台子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7.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8.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9.将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0.将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1.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2.将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3.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4.将身体状况不符合相关机动车驾驶及有关从业要求,未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5.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6.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未在24小时内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7.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8.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使用不合格工程材料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89.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不合格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0.将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及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等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1.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及人员违规行为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2.将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信誉考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3.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竣)工质量检测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4.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5.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6.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评价等级证书签发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7.将组织仲裁受监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质量争端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8.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99.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0.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的外埠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资格审查确认及日常监管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1.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交通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2.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3.将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4.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处罚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5.将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处罚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6.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7.将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微型货车)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8.将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09.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0.将县际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1.将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12.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相邻两市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2.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审核。
3.省、市际客运车辆年度技术审验。
4.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客运班车、包车客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5.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价格结算员和业务接待员从业资格考试。
6.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7.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规划和协调,加快综合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市推进工作,促进公路、客运铁路等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科学有效衔接,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大交通体系。
2.加强地方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实施,代表市政府参与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参与地方铁路建设招、投标工作。
3.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实现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促进城乡公共交通资源均等化。
4.加强对县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考评工作。
5.加强“互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加快智能交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有关交通运输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编制全市公路、地方铁路、道路运输、城市公交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公路、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省干道、重点公路、地方铁路工程建设,做好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
(三)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境内国省干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四)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城市公交行业的管理,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组织协调、指导责任,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城乡道路运输场站、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交通战备工作。
(五)负责交通重大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交通国有资产管理。
(六)指导全市公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七)组织重大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研发、引进、推广和应用;负责智能交通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及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涉外工作,开展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负责全局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办公自动化、局域网建设管理、档案、后勤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保密、信访投诉、信息、政务公开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二)规划建设科(交通战备办公室、市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工作;负责编制公路行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拟定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及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交通相关重大项目资金筹集、交通行业统计报表、交通科技和外事工作;负责拟定地方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的运营管理;承担铁路建设项目征迁、建设、运营及征迁资金筹措协调等相关工作;承担交通战备工作有关公路保障职责。
(三)综合运政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参与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协调指导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负责拟定全市城乡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年度计划,参与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规划与管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承担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交通有关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参与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交通执法车辆及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协调指导;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旅客运输工作。
(四)安全生产监督科
负责拟订全市公路、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公路、道路运输行业和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财务审计科
负责监督管理交通专项资金的预决算及拨付、使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局财务、会计工作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日常财务工作。
(六)组织宣传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科级干部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党群、老干部管理服务、职工教育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交通新闻宣传、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纪检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幻影娱乐注册交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专职督查员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后,职数收回。
五、其他事项
关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方面的职责分工。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及协调经济运行分析和生产要素保障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