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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15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继续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了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下面从改革目标、改革原则、主要任务、工作要求等方面对《意见》进行解读。

  一、 改革目标

  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改革原则

  (一)规范统一。全省使用统一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审批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确保全流程无缝衔接,流畅运转、公开公正。

  (二)信息共享。加强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归集和运用,强化相关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利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

  (三)流程简化。优化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审批流程,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压缩办事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服务高效。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办事窗口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功能,加快推行登记注册网上申报、预审核模式,让企业办事更方便、快捷、高效。

  三、改革任务

  (一)不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后,直接向申请人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统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部门不再另行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未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前,营业执照加载工商注册号,同时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换证制度。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同步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三)推动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制度。强化放管结合、协同推进,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监管制度,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后,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提高诚信自治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商(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职责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衔接过渡。改革后,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要求执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截至2017年12月31日,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三)确保“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广泛应用。改革后,全省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对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对相关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