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环境。为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了解此项改革,下面就《实施方案》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
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的登记制度。“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二、《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2015年10月1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三证合一”。“三证合一”的实行,进一步优化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流程,减少了重复性审查,推动了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信息共享,降低了设立企业的制度性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是组织机构。在制度上,个体工商户只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这两证,而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我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颁发部门曾向少部分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因此,在去年实施“三证合一”的改革中,没有包括个体工商户。在企业实行“三证合一”改革以后,个体工商户依然要到工商、税务两家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的问题逐渐凸显,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呼声开始出现。5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将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确定为今年商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国务院要求, 8月底,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制定发布了《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为组织我省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这项改革,省工商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省工商局等部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发布。
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目标
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是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工商、税务部门审批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压缩办事时限,提高登记效率。二是规范统一。全省使用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业务流程、提交材料规范、申请文书规范,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三是统筹推进。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五、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是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工商部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受理申请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业务流程。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等要求,统一全省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规范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当场予以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是优化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登记咨询服务;向申请人发放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告知书,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推进全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四是实现信息共享。改造升级工商、税务部门各自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通过省工商局与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的数据交换,实现全省范围内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跨部门、跨层级共享互认,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并在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有效融合使用。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强化统筹,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倒排时间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改革举措顺利平稳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成果应用。《实施方案》明确,“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对于申请变更登记和主动申请换照的,要做好换照前后工作的延续和衔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法规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证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工商、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做好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完整,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是禁止强制换照。为确保这项改革能够平稳实施,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过渡期的要求不同,《实施方案》明确,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可以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是,《实施方案》特别强调,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及时解答和回应相关热点难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最后,《实施方案》明确,省工商局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地区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问责。同时,要求各地区建立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做好逐级跟踪督查,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