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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1 浏览次数:1085

盘政办〔2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幻影娱乐注册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幻影娱乐注册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精神,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开展“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工作,结合幻影娱乐注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着力推进矿产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矿产勘查开发准入,实行矿产开发减量化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努力实现社会、生态、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通过深入开展“五矿共治”系列专项行动,基本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严格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布局合理、节约高效、环境优美、安全稳定的非煤矿山开发建设新格局。


  ——矿权减量实现审批严格、监管规范。全市非煤矿山审批内容科学,程序严密,制度完善,运行顺畅。市、县区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全市非煤矿山控制在5家以下。


  ——矿业转型实现有序开发、节约集约、提质增效。非煤矿山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强度双控,矿业循环经济深入推进,生产矿山“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非煤矿产品产业链延伸,附加值提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矿企安全实现制度落实、治理有力、事故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较大社会影响事故得到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


  ——矿山生态实现持续改善、绿色发展、长效治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新建的,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正在生产的,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矿区稳定实现治安好转、和谐发展。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不发生涉矿重大规模性上访和信访极端事件,彻底铲除涉矿黑恶势力,矿区治安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新立矿业权准入。


  1.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必须依法符合下列条件:


  (1)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


  (2)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每个生产系统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3)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前或采矿权出让前,依据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根据审批权限,拟出让矿产地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干部群众代表对资源利用效益、社会效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影响及生态恢复成本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


  (5)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第三类矿产除外)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6)未列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人。


  (7)申请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按时完成《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的年度治理任务。未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新立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1)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青山规划禁止开发区及限制开发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等各类保护地内(以下简称“各类保护地”)。


  (2)村庄、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要河流、堤坝、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和高压输电线路等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


  (3)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及1000米外可视范围内。


  (4)与已有采矿权间距不符合保留安全间距要求,或与相邻的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


  (5)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6)国家、省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二)严格矿业权延续。


  1.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已设探矿权区块范围、采矿权矿区范围重叠的(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除外),应采取避让、整合等方式解决。重叠问题未解决的,不予延续。


  2.已有非煤矿山,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在2020年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延续。


  3.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未取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暂停审查新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


  4.对因历史原因缺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不符合有关要求,造成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非煤矿山,责令整改。当年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延续。


  5.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不予延续。


  6.对小型以下矿山,资源濒临枯竭,剩余储量按照设计生产规模开采不满3年的,依法不予延续。


  7.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不予延续。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格矿业权出让。


  1.除以下几种情形,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不得协议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申请矿业权的。


  (2)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申请采矿权的。


  (3)国家紧缺矿产资源(铜、铝、镍、铬、锰、钾盐等)及省内紧缺矿产资源(金、银、铅、锌、钴、钨、磷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和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


  (4)除紧缺矿产资源外,其他大中型以上非煤矿山的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和为其设立探矿权的。


  2.直接出让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应当以竞争性方式出让,并纳入年度出让计划。年度出让计划须由本级政府批准。


  (四)严格矿业权审批程序。


  1.严格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1)市自然资源局对省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矿区范围是否位于各类保护区等事项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申请事项,由市政府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函告有关情况。请示或函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采矿权基本情况、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求、矿区范围是否位于各类保护区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等。


  (3)在省政务服务网搭建采矿权审批平台,省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保护区主管部门等通过采矿权审批平台对市政府出具的意见复核并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明确意见。


  (4)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对采矿权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后,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2.市、县发证权限采矿权审批登记,参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采矿权申请事项程序执行。


  3.严格控制和规范探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1)市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探矿权申请勘查区是否位于各类保护区或环境敏感区内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对探矿权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且不在各级各类保护区或敏感区内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五)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


  1.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按照国家和省分类处置意见,依法应退尽退。


  2.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非煤矿山,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有序退出。


  3.永久基本农田内采取地下开采方式的非煤矿山,经论证破坏耕作层的,依法退出。


  4.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但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原因,不能办理登记手续,造成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由市、县政府依法下达关闭决定并公告。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关闭废止采矿权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告。


  (六)严格执行矿山关闭。


  非煤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各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存在以建代采、超层越界开采、超能力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按规定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


  2.经生态损害评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依法限期停产整改仍达不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生产标准。


  4.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5.资源枯竭。


  6.采矿权人涉黑涉恶,依法关闭。


  7.其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


  (七)严格矿业权停批缓批。各类保护地范围内,在国家和省矿业权分类处置意见未出台前,依法暂停办理其范围内矿业权除注销以外的各项登记手续。


  (八)严格省、市、县发证的小型矿山管理。


  1.新建小型矿山要符合产业政策、不影响公共安全、达到环评要求、达到绿色矿山标准、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标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2.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新建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要与资源储量相匹配。


  3.已有小型矿山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须符合法定条件。


  (九)严格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矿业权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在申请新立、调整、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1.停止新立采矿权(不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审批。


  2.已设探矿权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即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申请延续、变更、保留等审批前,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并获得批准文件,明确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强化矿种差别管理。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科学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有序投放矿业权。严格非煤矿山审批监管规范,形成非煤矿山审批新机制。依法清理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做到应退尽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二)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以规划为引导,科学划分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重点开采区,优化矿山布局。通过调控开采总量,提高资源利用率,限制小矿发展。到2020年,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三)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重点,以防范遏制事故为目标,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工程。深入开展重点地区综合整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全面整顿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和安全教育培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力实施高风险环节生命保护工程,严格落实高风险企业安全管控措施,提升非煤矿山抵御风险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产能,促进非煤矿山走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发展道路。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相关专业人员,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监管执法水平。到2022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四)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场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到2022年,矿山扬尘治理全面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五)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水平,有效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减少生产矿山造成的次生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持续改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建立责任体系,集中力量,抓住重点,突破难点,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到2020年,“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沿线)内有突出影响的矿山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到2022年,“三区两线”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治理数量和面积达到规划任务要求,矿业权人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法定义务全面履行,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全部建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六)开展矿山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抓落实的原则,重点对违法行为易发高发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地区、涉黑涉恶矿山以及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整治。建立联动保障机制,搭建违法线索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执法合力。到2020年,涉黑涉恶矿山依法全部关闭,违法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矿业秩序基本好转。到2022年,建立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矿业执法水平明显提升,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七)开展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思路,加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推动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矿山建设,促进传统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鼓励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发展资源精深加工产业,走规模化、高端化、绿色化的路子,形成矿山企业与矿产品精深加工企业互相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推进幻影娱乐注册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建设。(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落实)


  四、时间安排


  综合治理期间,要以开展专项行动为抓手,分工分级负责,坚持整体联动,推动“五矿共治”目标任务按时间节点落实落地。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全力实施非煤矿山“五矿共治”攻坚,主要分三个阶段持续发力、梯次推进。


  第一阶段,查找梳理问题,强化顶层设计。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摸底,查找梳理问题,制定相关处置政策;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


  第二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基本解决问题,实现全面改观。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全面开展“五矿共治”专项行动。到2020年末,非煤矿山存在的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矿山面貌实现全面改观。


  第三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聚焦深度攻坚,形成长效常态。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在实施重点突破的同时,认真总结综合整治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措施,形成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常态强治、齐抓共治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区域的非煤矿山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地非煤矿产资源特点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成立幻影娱乐注册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林业和湿地保护管理局以及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筹备组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指挥、协调推进全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建立限期反馈、定期汇报制度,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跟踪调度,建立督查机制。将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考评体系,建立由市政府督考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督查组,定期对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专项行动开展和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下沉督查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对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问责问效,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主要负责人。对阶段性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不得评优评先。因渎职失职、违法审批、监管不力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杂志和微信短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重要意义、重大政策和重点成果,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可随时报送典型工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的好做法、工作成果予以通报。


  附件:1.幻影娱乐注册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


  2.幻影娱乐注册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


  3.幻影娱乐注册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


  4.幻影娱乐注册开展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


  5.幻影娱乐注册开展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


  6.幻影娱乐注册开展非煤矿山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


  7.幻影娱乐注册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