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6〕46号 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8-10-09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6〕46号 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关于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纲要》和省政府《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全省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0号),加快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点扶持,加快发展”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物流中心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整合物流资源,加快物流信息技术平台建设,提高物流服务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体系,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 (二)战略目标 依托盘锦的特殊产业地位与交通基础设施优势,以省内及周边地区的各类企业为服务对象,以自有物流企业与运输企业为运行主体,以物流基础设施和综合运输系统为依托,构筑服务于幻影娱乐注册与周边地区、辐射全省及周边省份的区域性现代物流服务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科学、务实、合理地设计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框架体系和空间布局,指导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二) 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幻影娱乐注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对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发展要求,充分利用既有物流服务条件和资源,依托高速公路网络及公路、铁路货运场站和港口,分批、分期构筑由综合物流中心、城市配送中心和交通基础设施系统构成的物流基础设施体系。 (三)建设综合物流中心 加快综合物流中心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物流集中发展区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市及周边地区货物集散和物资采购、分销提供物流平台,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配置高效、功能完善的物流网络,发挥货物集散、配送、流通、加工、商品检验、信息服务等功能。 (四)建设物流配送中心 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建立以配送中心为支撑的覆盖盘锦城区的物流配送系统。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抓好骨干连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统一配送比例。支持商业配送中心充分利用社会物流资源实施配送。积极推进大型批发交易市场技术升级,结合批发市场的改造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批发市场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交易方式,形成具有高时效性的货运通道网络及提供快速、准时、多样化服务的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五)积极培育第三方物流企业 大力推进专业化物流企业群的组建,鼓励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在盘锦设立分公司、区域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带动全市传统物流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鼓励工商企业将运输、仓储、配送等物流业务分离出来,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促进其加快发展,壮大经营规模。 (六)整合物流资源 依据有效利用资源的原则,对全市现有各类物流服务企业和资源进行整合,发挥先行企业的龙头与示范作用。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推进各类企业按照供应链渠道要求进行商品联合采购、销售与相关配送作业,推进其集约化、网络化和专业化程度。 (七)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建立开放的物流公共信息查询系统、物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和物流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物流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成立物流协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八)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对现有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通过各种渠道和不同方式,培育市场急需的物流管理人才。有计划地组织物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物流业发达地区学习、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进行业务交流,促进物流人才成长。制定引进物流人才的各项激励政策,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幻影娱乐注册物流企业。 (九)制定完善政策措施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放宽对物流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减少影响物流经营、物流配送、货物通关发展的制约因素。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积极参与公共资源性物流项目、引导性物流项目、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现代物流产业的快速协调发展。 三、政策和措施 (一)行政管理政策 1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经营现代物流业。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 2对于新办的现代物流企业(包括工商企业内部的储运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建为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视其为新兴产业提供方便。在注册经营项目时,凡有行业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3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可持公司出具的批准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4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民航货运销售代理审批制度,按民航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新的民航货运代理管理办法执行;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简化通关程序,进出口货物逐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多点报关、口岸放行”的便捷通关模式;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应加强合作,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流企业实施“门到门验放”等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扩大适用企业范围。 6严禁对物流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或设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协作,加大对涉及物流相关业务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设置站点,擅立收费项目,向货运车辆及物流企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交通管理政策 1各相关部门对重点物流企业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多轴重载车辆、大型厢式货车、特种车辆等给予相关费用优惠政策。凡是超过20吨以上的车辆,超过部分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促进运力、组织结构的调整。 2对已认定的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物流快件、城市货运出租等企业经常出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在城区内行驶路线、停靠地点提供便利,发放通行证。 (三)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 1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物流项目,在规划、使用土地审批上优先安排,开辟绿色通道。 2鼓励工商企业利用现有的避开居民区和人流密集区的库场、企业铁路专用线改扩建为仓储、配送、集散、分拨、中转设施,在审批规划用地上予以优先考虑。 3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物流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改建为物流配送中心的,只要不涉及产权变更、转让,可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利用旧仓库等物流设施异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应视具体情况,将收取的物流企业原有土地出让收益,部分或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四)财政支持政策 1优先将重点物流信息网络、综合物流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相关基础设施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2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省专项资金支持。由市发改委向国家、省发改委积极推荐符合国家和省物流业产业政策的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争取资金支持。积极申请省、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五)融资政策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用配股资金的方式进入物流业。 (六)税收政策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物流运输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物流企业在幻影娱乐注册不同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分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并通过计算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3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4对工商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物流规划、产业政策、物流中心建设、重大物流招商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合力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切实把现代物流业作为全市重点产业加以扶持和引导,确保省、市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 本意见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商业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