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8〕65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征兵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02-16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8〕65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征兵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征兵工作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要求,结合幻影娱乐注册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达到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110%,所需资金由市、县(区)各承担50%。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对其家庭按照非农业户籍义务兵的优待规定发放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安排。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三)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役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县、区政府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实施扶持就业政策
(一)实施报考基层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按照省有关规定,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报考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要制定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二)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三)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形式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四)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其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五)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和县(区)政府指定专门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免费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
三、完善征兵工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制定措施,切实抓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落实工作。要根据辖区各级各类院校的征兵(含直招士官)任务数量,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兵役征集费列支。对院校和街道(乡镇)每选送1名应届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入伍,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为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提供便利服务,对报名参军入伍前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由于本人自愿应征入伍而影响劳动(聘用)合同履行的,应予免除违约责任。
(二)各级兵役机关要认真贯彻参动〔2008〕13号和国征〔2008〕3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开辟“绿色通道”。优先选定预征对象,优先报名登记,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三)各级各类院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成立院校领导负责,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和武装(保卫)等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院校兵役登记、征兵宣传发动、预征登记和政治审查以及当地兵役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应届毕业生入伍人员数量计入本校当年就业(升学)率。
市征兵办公室
市民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