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2〕95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09-28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2〕95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制定的《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幻影娱乐注册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做好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以下简称化债)工作,加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制止新债、核实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彻底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清理核实本地区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遗留债务(以下简称基建债务),各县(区)政府在全面摸清本级政法机关基建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本着先易后难、优先化解基层债务的原则,确定划债顺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成熟一批化解一批,确保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幻影娱乐注册政法机关基建债务化解工作。
二、清理化解债务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清理化解范围的政法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含劳教系统)及上述部门的直属、派出(驻)机构。纳入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是指2009年底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拖欠债务。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方案要求自行化解。
三、偿债资金来源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同级政府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的原则筹集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所需资金,按规定统筹落实本级化债资金来源。化债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是本级财政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盘活闲置资产筹措的资金;三是其他可用于化债的合法收入。中央和省财政将连续三年安排部分化债资金对各地区进行适当补助,重点向基层倾斜。各县(区)政府及政法机关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挤占挪用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各级政法部门要及时收回各种债权,减少债务负担。
四、工作步骤
幻影娱乐注册清理化解基建债务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理核实债务。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工作部署,督促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审计、政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级政法机关基建债务逐项目、逐笔认真清理核实,严格界定债务范围,按照建设项目当年规定的建设标准,通过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概算调整复核等程序,严格审核债务余额,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各级政法机关要根据锁定的本级债务规模,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填报《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统计表》。各县(区)财政部门对本级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经县(区)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7月13日前将清理核实结果及相关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级政法机关的债务统计数据在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审计局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政法机关清理核实基建债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二阶段,审计认定债务。市审计局将组织县(区)级审计机关对市级政法机关和各县(区)报送的政法机关基建债务实施交叉审计确认,厘清债务形成原因和性质,锁定债务余额。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政法等部门,对审计确认结果进行复核认定。
第三阶段,签订化债责任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根据全市基建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结果,研究提出全市化债工作意见,并提出中央和省化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化债责任书。各县(区)政府按照化债责任书确认的债务规模,确定化债资金来源、化债顺序及分期分批化债计划等具体内容,制定本地区基建债务化解工作方案,于2012年9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阶段,清偿债务。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化债计划和方案,筹措化债资金,按规定程序开展基建债务清偿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区)基建债务化解方案、工作计划及工作情况,分期拨付中央和省级化债补助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化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债务清偿任务。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从2014年10月起,市政府按照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组织验收。各县(区)财政和政法部门于2015年2月10日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市直政法部门报送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情况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直政法部门汇总全市政法机关化解工作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直政法部门报送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情况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市政府对全市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建立市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审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含市劳教所)等部门组成。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化债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分配中央和省级化债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各县(区)化债工作任务落实;市发展和改革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会同审计部门确认债务规模及债务类型,规范政法机关基建投资项目管理,避免形成新债;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各级审计部门对全市政法机关基建债务实施审计,锁定债务规模,分清债务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对化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市级政法机关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各项化债工作的落实,加强基建项目管理,确保化债资金按要求规范使用。
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本级政法机关基建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充分认识化解政法机关基建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协调部门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基建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债务性质,分类化解债务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债务主体和债务性质等情况对基建债务进行分类,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厘清债务资金性质,按顺序化解债务,优先偿还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工程款以及干警集资款;二是对因物价上涨、人工费调整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引起的债务,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化解;三是对部分迁建项目,加快处置原有土地、房屋等资产,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对存在争议纠纷的债务,尽快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后予以化解;五是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形成的债务,要分清责任,其偿债资金要通过处置、置换超面积建筑物、压缩不合理开支等措施解决。
(三)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各县(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化债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冒领化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及其他债权人的款项可以实行直接支付,减少偿债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建立债务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规范项目管理,制止发生新债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借债务,避免形成新的债务。各级政法部门新增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杜绝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五)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化债行为
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切实规范清理化解债务行为,强化对化解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要扣回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化债补助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如数追回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财政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