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6〕50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6〕50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幻影娱乐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幻影娱乐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幻影娱乐注册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
2.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
3.取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评价(年审)。
4.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可。
5.取消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格认可。
6.取消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7.取消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8.取消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批。
9.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认定。
10.取消对供热建设单位、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热用户违反《幻影娱乐注册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11.取消政府参与民营资本招投标环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除外)。
12.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城市排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将城市供水燃气设施审批(供水设施建设审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因工程改装、拆除、迁移供水设施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合同许可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将市区内建设工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市场准入和企业出入境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出入境备案下放至县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不含超建高层项目)的抗震设防技术审查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受理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颁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补办下放至县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将市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墙改节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市区内建筑市场的监察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市场行政执法权(含处罚权)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将市区内房地产开发计划、平房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将市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受理申报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将市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9.将市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将市区内道路及城市出入口的除雪任务、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权、市环卫处直管的各类公厕、果皮箱的日常管理权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将市区内小街小巷的市容、市貌、道路、路灯、排水、绿化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及管理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2.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将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4.将移植、砍伐树木、占用城市绿地许可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5.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备案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6.将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塔吊拆装单位备案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7.将风景名胜区古迹开发、修缮审定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8.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9.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将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1.将工程类别确认下放至县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将廉租房入住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林丰路、向海大道、辽河路、中华路除外)下放至两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4.将园林绿化方面的建设及维护管理(林丰路、向海大道、辽河路、中华路除外)下放至两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5.将城区排涝管理权限下放至两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6.将城区燃气行业管理权限(燃气经营许可除外)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7.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全市范围内跨县区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38.将城市桥梁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下放至两区(经济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9.将辖区内房产维修管理下放至两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0.将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考核。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证申请条件审核。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4.施工许可网上审批、补办。
5.建设工程招投标网上申报。
6.独立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其他项权证、房屋登记证明。
7.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8.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划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及交易、房屋租赁、房屋修缮、拆改、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和全市范围内跨县区(经济区)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使用、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负责建筑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五)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负责绿叶杯竞赛的组织、协调及实施;负责城市防汛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及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及监督管理职责;研究拟定地方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含燃气经营许可)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执法监督工作。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对危害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行为及事故隐患进行依法查处;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及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参与研究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发展战略;负责起草、审核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方案、决定、意见等文字综合工作;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宣传报导、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应急管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
(二)法规信访科
承担有关城乡建设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负责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及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审图、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管桩生产、物业(全市跨县区设立的)等企业资质的审批;负责市财力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非行政许可项目的业务办理工作。
(四)房地产管理科
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经济的统计、研究与分析;拟定房屋征收、危房改造、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交易、评估、经纪和房屋交易、物业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负责城区内房屋维修资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五)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市财力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负责编制市政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绿叶杯”竞赛的组织、协调、实施;负责宜居乡村建设工作相关事宜。
(六)建工处
负责拟定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资质的动态管理及核查;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供热、环卫市场监管及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环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对危害公用事业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合理的供水、燃气、供热、市容和环境卫生价格体系和财政补贴办法。
(八)质量安全科
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导工作;协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危害建设安全、质量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九)计划统计科
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实施市财力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前期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
(十)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资金的核拨分配及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财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直属企业税务登记及依法纳税,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负责委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组织人事科
负责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干部、调配、考核及档案管理;负责组织、宣传、精神文明及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群团等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室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软环境建设、行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工作;受理对本系统行政监察对象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
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人员编制57名。其中,主任(兼党委书记)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建设工程管理处处长职数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0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督查室主任职数各1名、专职督查员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7名。
督查室主任、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职数收回。督查室主任职数收回后,督查职责由办公室承担并加挂牌子。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污水设施建设、运营。
(二)关于房屋产权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