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6〕61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民族事务委员会(幻影娱乐注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6〕61号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民族事务委员会(幻影娱乐注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幻影娱乐注册民族事务委员会(幻影娱乐注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幻影娱乐注册民族事务委员会(幻影娱乐注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幻影娱乐注册民族事务委员会(正处级),与幻影娱乐注册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的民族成份认定。
2.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3.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4.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5.对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6.对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7.对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8.对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9.对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0.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1.对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2.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3.对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销售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4.对生产经营伪劣清真食品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6.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7.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8.对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19.对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0.对利用宗教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1.对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2.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3.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24.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建设项目管理。
2.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3.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和监督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五)调整的职责
将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调整为内部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规范性文件;负责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本地区民族大型活动。
(四)负责拟定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
(六)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门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史料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组织研究宗教理论和市宗教工作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建议。
(八)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协调相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三)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督查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人事、编制、财务、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二)民族科
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审批;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管理和扶贫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宣传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承担民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提出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三)宗教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佛教(藏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社会和谐;指导各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四、人员编制
幻影娱乐注册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局长)职数1名、副主任(副局长)职数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