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6〕45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6〕45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音像制品出租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
2.取消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资格认定。
3.取消国家二级运动员、裁判员资格认定。
4.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将打字、复印社设立及变更许可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4.将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5.将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6.将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7.将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8.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9.将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0.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1.将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2.将设置境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3.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4.将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5.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6.将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7.将报纸、期刊、图书资料刊号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8.将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19.将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0.将从事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业务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1.将设置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2.将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安装业务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3.将设立、终止本辖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4.将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5.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6.将歌舞、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变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7.将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8.将演出经营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9.将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0.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1.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下放至县区(经济区)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2.将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调整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33.将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调整至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34.将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下放至县级文化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5.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将对市级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认定职责转移至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博物馆二、三级文物藏品取样分析审批。
2.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3.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4.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5.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的审批。
6.县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7.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审批。
8.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获准设立开办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非省(中)直企事业单位申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审批。
9.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
10.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审批。
11.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审批。
12.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13.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14.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15.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年检。
16.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17.对开展与公共文化教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18.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处理。
19.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20.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21.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批。
2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创建第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优化配置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加强业态整合,促进综合集成发展;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3.加强全民健身指导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文化艺术与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贯彻执行上级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组织全市体育领域科研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
(三)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新闻出版、文物和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及体育等领域的体制改革工作。
(四)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规划、引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加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参加省以上重大文化艺术赛事;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拟定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全市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工作。
(六)负责文物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七)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动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全市综合性体育竞赛,承办和组织参加全国性和全省性重大体育比赛工作。
(九)拟定全市新闻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图书发行系统业务建设;负责对网络书刊等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和国内媒体在盘记者站的监管;指导并对从事出版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查处有重大影响或跨区域以及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文化和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分级建设和开展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管理全市电影发行和放映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服务机构和业务监管;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数字化转化工作。
(十四)拟定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市场、文化场所、文化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并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五)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十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负责体育外事工作,开展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体育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文化广电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本系统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内部财务审计、统计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党群人事科
负责全局党的思想政治宣传、组织建设,以及对群团工作的指导;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干部考核、选拔任用、职称审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本部门人事制度改革。
(三)文化艺术科
负责编制实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市文化艺术的业务建设和普及工作;组织实施文化艺术培训和全市重大文艺活动;指导艺术创作、研究与生产;协调指导文化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组织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四)文化产业科
负责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协调文化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及会展贸易;负责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市内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指导文化产业协会工作;负责文物管理与文物保护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管理和非遗保护工作。
(五)新闻出版科
负责编制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监管图书发行单位,协调全市图书发行行业建设;负责对全市出版物、印刷、复制、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和在盘记者站的监管;负责版权管理、宣传并依法调解著作侵权纠纷;负责本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及市场执法等工作。
(六)影视传媒科
负责对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互联网视听节目和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电视节目监督管理;管理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安全播出的技术监管;管理电影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程。
(七)计划培训科
负责起草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负责拟定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及相关培训工作;拟定全市体育工作有关政策;指导、组织全市体育系统的法制教育,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体育统计工作;拟定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服务管理;依法监管体育市场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八)群众体育科
负责群众体育工作,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和推动各行业、各类人群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九)竞技体育科
负责竞技体育工作,编制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拟定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和竞赛计划,负责竞赛管理及组织实施,研究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大型体育赛会的组织参赛工作。
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纪检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机关人员编制31名。其中:局长(兼局党委书记)职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督查室主任职数1名、专职督查员职数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督查室主任、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职数收回。督查室主任职数收回后,督查室职责由办公室承担并加挂牌子。
五、其他事项
幻影娱乐注册文化广电体育局加挂幻影娱乐注册新闻出版局、幻影娱乐注册版权局牌子。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