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幻影娱乐注册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6〕44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6-04-25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6〕44号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幻影娱乐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3日
幻影娱乐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3号),设立幻影娱乐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许可。
2.取消对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3.取消对违反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
4.取消对在母婴保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5.取消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
6.根据《幻影娱乐注册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执业医师注册及变更注册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3.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诊所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6号)第18条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前生育办理再生育指标的监督管理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将不满300张床位医疗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及人员执业证的核发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3年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6号)第19条规定办理再生育指标审批委托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8.将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9.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实施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试合格证书》核发下放至县区(经济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0.将新农合医保卡在村级公立卫生所刷卡报销下放至两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11.根据《幻影娱乐注册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转移的职责
将医师定期考核转移至市医学会。
(五)增加的职责
1.护士执业注册(省管医疗机构除外)。
2.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3.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4.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5.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6.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7.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8.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0.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1.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12.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
1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5.医疗广告发布的审查。
16.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17.市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8.国家目录内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
19.市际间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20.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21.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的处罚。
22.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23.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2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25.执业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资质认定。
26.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27.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评审。
28.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基地审定。
29.全科医师转岗培训考试合格证书核发。
30.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31.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32.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风险监测、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检测和企业食品卫生标准的监督等职能。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6.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市级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的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负责公共场所以及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评估、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和落实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工作。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管理。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及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组织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监督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落实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落实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落实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本地区人口基础信息统计上报和信息库管理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综合协调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保密、信访投诉等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国防教育、双拥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管理、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科(药品器械科)
负责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承担机关与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市卫生计生行业项目资金监督和指导,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辽宁省药品增补目录,拟定药品、医疗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行风办)
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护理质量、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药事、感染控制、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负责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规划、审批、评审、校验,依法对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参与拟定全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负责全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四)中医科
负责拟定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中医药科研、教育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指导协调社区和农村中医药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执业标准,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指导促进中医药科研能力建设及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重要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五)疾病控制食品安全与卫生应急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承担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较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法规与综合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起草卫生计生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综合协调工作。
(七)妇幼保健与基层指导科
负责拟定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监督指导规划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计划生育综合指导科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定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指导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组织人事与宣传科(督查室)
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建、宣传、统战、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考察、任免、培训、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全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和评审相关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等外事工作; 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幻影娱乐注册、市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分析协调提出督办意见;负责各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及相关工作督查。
纪检委、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幻影娱乐注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兼党委书记、干部保健办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兼任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专职督查员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
专职督查员退休或转任后,职数收回。
五、其他事项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
市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由市级领导兼任,副会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兼任,秘书长职数1名(副处级)。
(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拟定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拟定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控烟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健康城市工作,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负责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及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四)幻影娱乐注册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专职副主任职数1名(副处级)。
负责组织实施幻影娱乐注册和幻影娱乐注册保健委员会制定的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健康教育工作、重要会议参会人员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市管保健对象及省级以上保健对象及重要外宾在盘期间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六、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对于得不出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积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好职业健康风险评估;配合做好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及含放射性产品检验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职业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