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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166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我省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是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应对自然灾害、防范各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省是粮食生产流通大省,在新的收购政策和去库存任务中,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克服放松国家政策性粮库存管理、忽视储粮风险隐患的麻痹思想,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是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前我省国家政策系粮食库存规模较大,2014年以前收获的粮食占库存近一半,部分国家政策性粮食储存在简易仓、罩棚仓及露天囤垛中,给粮食保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把大规模的国家政策性粮食保管好,确保不出现坏粮事故,任务异常艰巨。与高库存相对应,各种作业尤其是进出仓、车辆设备运行、熏蒸用药等十分频繁。随着气候变化日趋复杂,应对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可能成为常态,安全生产工作也面临巨大压力。同时,随着“去库存”工作的推进,亏库、质量、粮权纠纷等潜在的各类风险将提前释放。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形成管理合力,确保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及粮食“去库存”等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省农委、省农发行及中储粮辽宁分公司从辽宁实际出发,整合各方建议和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省政府同意,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38号)。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政策性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的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采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当地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银监部门、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等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是切实落实收购政策。做好最低收购价粮收购入库工作,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收储库点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
 
  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210号)要求,组织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收购中央储备、一次性储备及地方储备轮入玉米,发挥好稳定市场、引导预期作用,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问题。加强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是加快推进“去库存”工作。各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研究制定监管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虚购虚销、以陈顶新、转手倒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国家政策性粮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升仓储设施能力,配齐配全粮情监测和机械通风等保粮设备,为安全储粮创造条件。严格制定粮情检查制度,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确保储粮安全。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消除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