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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9 浏览次数:191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5年12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办调研组《浙江特色小镇调研报告》上批示:请李克强、张高丽同志阅。从浙江和其他一些地方的探索实践看,抓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大有可为,对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李克强总理批示:请发改委、住建部等有关部门要按习近平同志批示精神,认真总结浙江在探索中形成的有益经验,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走出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信息小城镇之路。张高丽副总理批示:请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要按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认真总结浙江等抓特色小城镇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走出一条各具特色新型城镇化路子,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
 
  2016年1月22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同志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在中央财办调研组《浙江特色小镇调研报告》上批示十分重要,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要认真学习借鉴浙江抓特色小镇建设经验做法,深刻认识抓好特色小镇建设对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主要意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产业融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东北风情浓厚、地域特色鲜明的特色小镇,以新理念、新机制、新载体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步伐。1月26日,陈求发省长批示:请住建厅提出学习借鉴方案,并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内容之一。陈求发省长还曾在住建厅上报的《关于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全面推进特色乡镇建设,主体责任在县,监管责任在市,省负总责,请按此制定推进工作意见上会审议。
 
  2016年7月11日,省政府第8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53号)。
 
  二、《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省推进特色乡镇建设的指导思想、责任分工、控制要求和运作方式。以坚持产业定位,培育供给侧乡镇经济,突出特色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省、市、县的工作机制为保障,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东北风情浓厚、地域特色鲜明的特色乡镇。县(市、区)政府是特色乡镇建设责任主体,市政府负监管责任,省政府负总责,投资企业是推进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控制现有镇(乡)区面积,不得借建设特色乡镇名义,再造新区、产业园区等。特色乡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对发展未来支撑我省经济发展的产业和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乡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到5年。特色乡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通过培育创建,力争规划建设50个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乡镇,实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指导意见》的重点任务
 
  一是明确特色乡镇培育方向。培育创建玉石之乡、根(木)雕小镇、林蛙之乡、袜业小镇、枫叶小镇、蟹田之乡、枸杞(药材)种植小镇、服装小镇、皮草之乡、温泉小镇、玛瑙小镇、箱包小镇、梅花鹿小镇、海岛小镇、旅游小镇等乡村旅游型、历史文化型、民族特色型、现代农业型、生态宜居型等特色乡镇。建立省级特色乡镇(村)信息平台。对有价值、有特色的乡镇(村)争取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和省级传统村落名录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名录。
 
  二是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积极谋划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三是制定特色乡镇建设标准。制定“基本条件+特色”的特色乡镇建设标准,即“10+n”特色乡镇建设标准。
 
  四是规范特色乡镇创建程序。推进特色乡镇建设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分为自愿申报、分批审核、年度考核、验收命名等四个环节。
 
  五是开展特色乡镇创建。各地要按照创建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积极组织培育、审核和申报工作,省宜居办要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特色乡镇建设审查和验收工作。
 
  五、《指导意见》的工作措施
 
  一是强化协调机制。省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抓好全省特色乡镇建设工作。各市、县(市、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确保特色乡镇建设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全省特色乡镇建设规划,市、县(市、区)按照全省特色乡镇规划大纲,组织编制本地特色乡镇建设规划。
 
  三是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转让经营权、采用PPP、招商引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发挥企业建设主体地位。充分利用好农发行支持农村改善人居环境信贷政策。
 
  四是做好土地保障。将特色乡镇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荒地、废地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
 
  五是提供财政支持。省财政将通过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各类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的方式帮助各地推进特色乡镇建设。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
 
  六是加强政策促进。凡获得特色乡镇称号的,可列入省级新型城镇化试点,并可推荐申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镇,积极向国家争取特色小城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七是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
 
  八是加强动态监督。各地要按季度向省宜居办报送纳入省创建名单的特色乡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由省宜居办将工作成果汇总后报省政府督查室。